(试行)
为做好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查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的组织。
二、设置与条件
(一)根据教师资格类别,成立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成立一个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统一负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考察评议工作。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分别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定权限分别组建,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三)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十三人以上组成。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不得少于十三人,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若统一成立一个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十一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不得少于十五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不得少于十七人。
市、县(市、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各个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
(四)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评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评议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
(五)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为三分之一左右,成员名单在任期内不对外公布。
(六)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熟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组织纪律性强,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
三、职责与程序
(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定的条件、标准、办法,分别对相应种类的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评议,提出审查意见。
(二)专业评议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形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直接进行考察。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听取教师资格管理部门和专业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评议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召开评议会时,出席人数不得低于专家审查委员会总人数的五分之四。评议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未出席评议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四)专业评议组在评议时应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在对申请人的各项测试指标进行量化打分后,再综合提出结论性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有关栏目内,并由组长签名盖章,报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审查委员会有权拒绝评议:
1、申报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所需原始证件不全的;
3、不符合评议范围和申报程序的。
四、工作纪律
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内部评议情况不得向外泄露;专家审查委会员成员的亲属为评议对象时要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审查委会员应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对不能保证评议质量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视情况停止其工作,或宣布评议结果无效。如发现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有弄虚作假、泄露评议情况等违纪行为者,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撤销其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