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延长退休条件及办理流程

发布人:薪酬管理科发布时间:2015-10-15

1.延长退休的条件

  (1)在教学一线岗位上工作的,年满60周岁的正高职和年满55周岁的女副高职人员;

  (2)确因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需要;

  (3)能履行其岗位职责,近一年内均满工作量;

  (4)本人愿意,并在达到退休日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5)二级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

2.延长退休办理程序

  (1)二级学院(部)在延退对象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前二个月,提出聘任意见;

  (2)征求本人意见;

  (3)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4)教务处审核,学校研究同意;

  (5)报市人社局审批。

       符合以上条件的,经学校、市人社局批准,正高职人员可延长至65周岁、女副高职人员可延长至60周岁退休,审批手续需逐年办理。